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