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专利代理机构870多家,包括涉外代理机构。
一、种类
1、国防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2、涉外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3、普通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二、设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