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代理三部 刘悦
复审商标:
申请人:江苏建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江苏建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7类申请了第“37141142” 号“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但在2019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其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物施工,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江苏建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为顺应企业发展需要,创建自身品牌,于2019年经公司设计,确定“
”商标作为品牌Logo,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其与第“6346808”号引证商标一“
”及第“11782783”号引证商标二“
”构成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核心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所分析,引证商标二仅剩一个服务项目“艺术品修复”,且其与申请人核心组别不冲突,故核心障碍为引证商标一。而引证商标一是由字母“G”与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为单纯的G商标,二者整体不论从形象还是含义都差异较大,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在我所的建议下,申请人决定通过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商标权利,于2019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在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在复审的核心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即申请人的“
”商标顺利初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本案焦点问题
1.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是否近似?
2.引证商标能否排除?
驳回复审策略分析
申请人江苏建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时,我所便对引标进行分析,因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核心服务组别不冲突,故重点解决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问题。首先对上述两件商标进行了近似性分析,引标一由图形与形似数字“6”的字母G组合而成,而申请商标仅由英文字母G组成。两者不论从外形还是含义都差异较大,不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我所还对引证商标一的使用状态进行了查询,发现引证商标一的有效期即将届至,若其在注册期满后未续展,且在宽展期内仍未续展,则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利将会处于销亡状态,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将会消除。
结果
申请人综合多方因素,决定先驳回复审进行争取。幸运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而无效了。最终,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在复审的核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即复审成功。
附: “
” 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