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申报之“税之骄子”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取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刻都是同一时刻段,会被质疑为暂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安排现场调查时要求企业有必要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用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绘的功用共同。演示人员有必要是参加本项目的研制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正,及功用确认。
3、企业研讨开发费用有必要“三表共同”。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制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制费用数据要求共同。
4、企业中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定时刻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定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载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据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厉:专家评定、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猜中是否表现“研制项目-科技效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效果转化、安排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厉:2019年高企网络评定结果显现,效果转化和安排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结构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制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